單位名稱: | 安龍縣農業農村局 |
網站名稱: | 《安龍縣農業農村局》更新時間:2025/9/19 16:42:17 |
相近名稱: | 貴州安龍縣農業農村局,安龍縣農業農村局官網,安龍縣農業農村局官方網站,貴州省黔西南州安龍縣農業農村局,貴州省安龍縣農業農村局 |
網址URL: | 官方網站 |
辦公地址: | 貴州省黔西南州安龍縣招堤街道辦事處楊柳街10號 (郵編:55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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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安龍縣農業農村局單位職責 第一條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黔西南州及所轄縣(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19〕1號)、《中共安龍縣委安龍縣人民政府關于安龍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縣黨發〔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龍縣農業農村局(簡稱縣農業農村局)是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接受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縣農業農村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第四條縣農業農村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州委、縣委關于“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措施。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有關縣級規章制度草案,指導、組織、開展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助協上級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承擔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組織開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工作。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參與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承擔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疫情撲滅工作。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牽頭開展農業交流合作工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對外交流合作,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送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州委、州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縣委、縣政府、州農業農村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責調整。 1.將原縣農業局的職責,縣發展改革委的農業投資項目、縣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原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縣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劃入縣農業農村局。 2.將原縣農業局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將原縣農業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劃入縣生態環境局。將原農業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將原縣農業局的草原防火職責劃入縣應急局,將原縣農業局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 3.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縣農業農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