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榕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網站名稱: | 《榕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更新時間:2025/9/19 16:4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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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榕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單位主要職責 第一條 根據《中共黔東南州委辦公室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榕江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榕江縣委榕江縣人民政府關于榕江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榕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縣委和縣政府關于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完善社會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公共租賃房、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國家和省、州下達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安排并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規章及相關政策;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和應訴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指導實施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四)貫徹實施國家、省、州相關工程建設行業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和推廣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指導并監督各類工程建設、規范、標準、定額的實施;實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并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調解工程計價爭議;監督實施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合同價、竣工結算價等備案的規章制度。 (五)承擔規范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審核;負責貫徹落實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六)承擔指導全縣城鄉建設管理的相關責任。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和監督城鎮地下管線設施的建設管理;承擔城鎮管道燃氣項目立項前審查和經營許可報批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村鎮建設的政策;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 (七)承擔全縣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及政策研究統籌協調工作,起草全縣傳統村落保護性發展政策文件并實施;對全縣傳統村落實施方案和建設用地的項目選址提出初步意見;負責全縣農村危房改造的監督指導工作。 (八)負責全縣建筑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筑業(含室內外建筑裝飾裝修,下同)及建設工程服務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機構、建筑業企業參與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九)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并監督全縣建筑活動,負責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協助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筑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實施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負責全縣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十)承擔全縣公有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指導私人建房工程質量安全。貫徹執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指導全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和參與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規范;指導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行業建筑節能、墻體材料革新責任。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建筑節能項目;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初審及新墻材的推廣應用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指定重點項目的勘察、設計合同登記,對已征收項目預繳墻改基金的清理返還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基礎設施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監督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綜合管理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擬定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準,負責建設工程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工作;指導和組織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執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和注冊登記管理等工作;指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團工作。 (十四)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城建檔案工作。 (十五)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十七)職責調整。 1.將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2.將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承擔的風景名勝管理工作職責劃入縣林業局。 3.將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市管理和城市綜合執法工作職責劃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4.將縣公安局的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職責劃入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5.將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收回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四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政策法規股”和“人事教育股”牌子)。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保密、聯絡、督查、會務、檔案、信息、宣傳、建議和提案辦理、固定資產實物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機關車輛及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綜合協調城鄉建設和住房保障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開展對外交流工作。負責管理墻改基金、商品住房共用設備設施維修基金、房屋建設質量保修金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各種專項資金;負責監督使用上級城建補助資金,負責收繳住房和城鄉建設各種預算內、預算外費用;負責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建設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匯編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承擔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應訴工作;負責全局行政審批許可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清理、公示、公開和告之;負責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踏勘,在授權范圍內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及重大審批事項的報審;負責行政審批相關文書的制作、送達;負責行政審批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程序的咨詢、答復;負責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城鄉建設改革發展的規劃、實施、維護、管理工作;擬訂行業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負責行業信息化建設安全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行業職業(從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管理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資格培訓、考試、論證和農民工技能培訓、鑒定等工作;指導行業社團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群、離退休干部、目標績效等管理工作。 (二)建設和行業管理股。負責承擔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住房保障政策并組織指導實施;組織指導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組織指導編制和申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使用國家和省、州、縣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市場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房屋信息系統;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征收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縣房屋交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物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房地產信息查核工作;組織房地產行業對外交流和合作;指導全縣城市危險房屋排查整治和白蟻防治工作。擬訂城鎮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并督促落實有關法規規章;負責全縣的城鎮建設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城鎮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的技術標準;指導城鎮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和城鎮道路交通項目建設和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工作;指導鄉村垃圾處理和配套設施建設。指導全縣鄉村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的鄉村建設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農村垃圾治理,指導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建設,鄉村建設指導、督查工作,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指導全縣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對全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指導和考核;協助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定、年檢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工作;協助上級部門組織因勘察設計原因導致的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工作;指導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建筑節能、建設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建筑節能工作;組織協調建筑節能項目的實施;擬訂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并組織申報;指導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應用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工作,組織擬訂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縣級建筑工程技術專家庫和評標專家庫專業技術咨詢工作;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規劃和發展,指導縣建筑節能管理站開展工作。擬訂建筑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負責建筑行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工程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和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外地施工企業、招投標 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機構資質動態核查工作;指導推進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建筑市場、招投標、工程造價、工程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做好建設工程信息、統計上報工作;協助本級行政審批范圍內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核定、年檢、換證;協助上級有關部門承辦全縣招投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機構資質申報、年檢、換證的審核工作;承辦縣內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備案,項目報建登記,招投標備案;承辦工程造價信息收集、整理發布工作;承辦工程計價爭議的調解工作。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置。 第五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2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第六條 將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調整為縣自然資源局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縣市政綜合執法大隊、縣公用事業管理中心、縣城市管理指揮中心、縣環境衛生管理站調整為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縣苗山侗水風景名勝管理處調整為縣林業局管理。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中共榕江縣委辦公室 |